Jul 1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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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邱小平也表示,政府没有权利干预具体工资制定。从我国工资增长的机制上看,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和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力市场价格依法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水平。邱小平很明确地表示,政府现在已经不能够像计划经济体制那样直接来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主要通过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引导、调节和监督。如果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违反了当期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可以依法进行监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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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职工工资应列入国企业绩考核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昨天表示,在考核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决定经营者收入时,应将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作为其业绩考核的一个组成部分,以解决经营管理者收入增长比较快、而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不快或者不增长的问题。
据邱小平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完善上述政策。目前,有部分企业出现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增长比较快,但是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比较慢的现象。对于“应该把管理层收入与职工收入的差距控制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的建议,邱小平认为,应该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与普通职工收入确定一个合理的分配关系,“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这个问题,并合理确定相关分配比例”。
收入差距拉大削弱工资上涨感觉

3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杂,既有计划经济时期固定工制度的遗留问题,也有现行工资法律法规对同工同酬原则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也有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钻现行法律空子,故意损害部分劳动者权益的问题。

Anonymous said...

杂,既有计划经济时期固定工制度现行法律空子,故意损害部分劳动者权益的问题。

Anonymous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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